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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住在某小區某樓的一050月因小區外的小孩來此玩耍不慎將位于我家窗戶外的已經死亡的松柏點著,造成我家位于室外的塑鋼窗戶完全損玻璃因溫度過熱發生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物業人員發現后報警將肇事一個為8一個為9歲的小孩),警方,肇事物業和我家人員四方協調此其結果為,警方要求肇事方家長每人交押金1000后因肇事人生活困無力全部拿出,最終經過警方協調和自己的努一戶支00元一戶支00當時由于天氣原因無法立即修復窗戶,到今春天才開始修在整個冬我的室內溫度明顯降低,影響我們的正常生在當我產生了誤工車費,由于上述賠償費用不足以彌補我的損我們要求物業賠償我們100元的損失(象征性的,其實際費用在1200以上)我們認為,物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因為保安并沒有阻止非本小區人員出入本小區,其綠化也有問發生火災的松柏已經大部分死亡,但其仍就每天澆水綠化.浪費水資物業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不賠償,我們到現在為止沒有交納物業費請問,物業對我是否有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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