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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我租了一處門面,開始經營智力玩具,當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下:(附合同005日,當我電話催促張某來拿3月份房租時,張某提出要終止合同,我予以拒絕005日,當我上班時發現房門被鎖,打電話給張某,張某再次提出要提前終止合同,但不承認鎖門。(有鄰里四家證明上鎖證明一份)于是我在41日還未見開門的情形之下向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提起訴訟0050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做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張某賠付我共計人民幣12430元。(附民事判決書)然而戲劇性的事情隨后而來,在張某不服判決上訴中院后,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0065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再次做出判決,判定結果卻是我反過來要賠付違約方張某人民幣共計3730圓。(附民事判決書)后我上述中院后又被中院判定維持鼓樓區人民二本人認為1、因為被告擅自轉租,導致原告月后無法使用房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屬于被告根本違約,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原告使用了幾個月的房屋,并不能依次認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因為雙方合同約定租期為一。比如說我和對方約定蓋座18層大對方只交付我9能算部分履約3.做生意是個先期投后期收益的行對方在我先期投資過后,尚未后期收益時造成被收回房理應賠償我的損失.4.雙方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經由有處分權人的追認或者取得取分權,否則,合同即為無效。本案中,被告顯然沒有取得房屋轉租權,其轉租行為也未取得第三人的追認,因此,該合同應當無效。第二份判決顯然有誤.當初合伙經營為一朋友牽頭,朋友.被告三人合伙,合伙二個月后,二人看到虧損無利時撤朋友和被告也是朋友關我與被告先前并不認識.朋友合作后一直認總經一切多是他在我們之間平所以我并沒有看到被告的原始合同,這點朋友愿意作證,我事先不知道此房屋的具體日期及不得轉租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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