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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大家能提寶貴意見。我在上海虹口租賃了一間辦公房,當時簽定的合同為一(是通過房屋中介簽定的)當時房東和我以及中介方一起簽定合同。在我租用的半中,我因為房東沒有給我任何房屋租賃許可證和未交納房屋租賃的稅而想中止合同,所以與房東協商解決。房東以我未住滿一為由不肯退100押金。(當初房租租金100元,付三押一)。合同簽定是22-21日。其中有一款提前十天支付下次房租。我006日通知房東說我不想繼續租下去了,他當時也同意了,隨后告訴我等般的時候通知他具體時間,我于是在4日定好搬東西,房東也及時到場,但房東此時才跟我說違約并不肯退押金。隨后叫來中介和物業,我們從中協商,但房東一定要按照合同辦事,不肯協商,無奈之下,我留了一些東西沒有搬走。隨后房東換了鎖,不讓我拿東西,也不肯協商。無奈之下,我仔細看了合同(但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確)第一,合同有一個條款這樣寫:出租方應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出租手續,并及時納稅。(這點我認為他就沒有履行合同,因為在這段時間內,房東沒有出示任何相關手續和發票)從這點上我認為他是在違約,因為他并沒有按照合同上說的去做。第二,合同上還有一項為承租方應按時繳納房租,拖欠租0天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在這方面房東在我14號搬東西搬到一半時將鎖換掉,讓我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那造成的損失應該怎樣算?是房東不讓我繼續履行合同那我怎樣還算違約?)現在房東硬算我違約,并不退100元押金(即違約金)。問題違約不違約不是他一個人說的算的,他不肯接受任何調節,就是不肯出面,不肯開門讓我拿東西,而且逃避不現身不能調解,期間房屋一直空關這個損失又應該怎樣算?由于金額太少,法院不接受。請問我現在應該怎樣做?究竟是我違約還是他違約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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