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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民事判決[]射民一初字022號原告李1965月日漢族,個體住射陽縣通洋鎮通合0委托代理人吉風山,射陽縣通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被告柳玉1968日生,漢族,個體住射陽縣通洋鎮通合委托代理人陳志彬,江蘇鹽城天平律師聲務所律師.原告李相與被告柳玉群排除妨礙糾紛一本院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玉民獨任審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原告李相訴稱,我于08日向通洋鎮人民政府申請建經批領取lt;<江蘇省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lt;<村鎮規劃選址意見gt;>,09日開始施2日遭被告無理阻撓,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礙.被告柳玉群辨原告雖領取了相關手續,但原告未按四址范圍施工,超出了規劃范原告本身砌建房屋行為違法,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經審理查被告系近原告原系平房與被告家房屋間有20公分的巷08原告在射陽縣通洋鎮人民政府領取了編號為NO.0612344lt;<村鎮建設工程許可gt;>lt;<村鎮規劃選址意見gt;>,lt;<村鎮規劃選址意見gt;>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標明與被告家房屋相.2后原告家在施工過程中,超出lt;<村鎮規劃選址意見gt;>規定的范致原,被告兩家房屋相距不到0.2后被告柳玉群不讓原告家施雙方發生矛盾,達不成協原告李相006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被告妨礙.讓其繼續施工.本院認為,原告砌建房屋,領取lt;<江蘇省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lt;<村鎮規劃選址意見gt;>,理應按許可證,意見書批準的內容進行砌建,而原告超出了該意見書規定的范圍砌建房顯屬違法行為,原告為此尋求司法保護,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相的訴訟請案件受理0其他訴訟00勘驗00郵資2合計472由原告李相承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曰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審判員王玉民二OO六六月十六曰書記員張以安現房屋主體以成門窗柳玉群不讓裝,索價4萬元,又不管請各位大律師指下一步怎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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