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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一套正在按揭的房子,是婚前我買的,因為我懷孕身體不首付是委托他去中介付他順便和房東簽了購房合同,幾天后被我發購房合同改回我的名字,并辦理好了銀行按和房產證(都是在婚前辦好的),現在離婚了才發現他手上有一張中介開的首付款收據原件名字沒改,還是他的名字,但辦按揭的銀行保存的是我名字的首付款收據復印但加蓋了中介公司核對無誤的章.(中介公司未按規定操作造成他說是我和中介公司串是他買的房子,而把房產證辦在了我的名下,4多了他才發當時辦好的房產證也是他去中介拿回來的,交按揭也都是我的名字,他都是明知的.房子是我們爭議的焦點.我們分居3孩子的撫養費和按揭款他都拒付,我為了撫養女兒和付按向朋友借了幾萬元錢.他本來主張房產分割的,后來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不要求分割房產了(想另案起房子是我們爭議的焦點),也不承認我的借款,法官說了,房子他不要求分割就不做處借款沒認也不做處現在我們的離婚案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又給了舉證期.我想請問一1:他變更訴訟請求不要求分割這套房產那我可以提出要求分割這套房子2:會因為這房子正在按揭中或案子比較復雜而不于處理這套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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