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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大家好! 本人有一住宅是平臨街,座路南門向北.右側有一2.5米通道,左側間隔0.2米是左鄰張祥的二層樓二樓有向東開的窗,我平房已久,需重新拆建.005/10/28日向鎮政府規劃部門申請拆除,重建三層,獲批淮重 /11/19日建到一樓時,鄰居張祥以檔窗,檔風,檔光為由阻止施工,并提出不合理要求:(要在我二樓內單獨建一樓梯,供他上他二樓平臺曬衣服,理由是他原來哂衣服有東窗.現砌三層對他構成檔窗,檔風,檔光,),并要我寫一張協存規劃部同意其要如不同意就不讓施無奈只好寫了如下 協議書 我于10日建房期間與張二協商留一樓梯與他使用,供他上二樓平所有權(樓梯)歸我李相所建好以后由張二爺使用,其協議雙方答成一致意雙方簽字生效,交付村建辦存 協議人:李相/11/10 張祥/11/22 調解人:李士005/11/20 協議解釋:005/11/20寫的005/11/10是筆是李士章在家里寫寫協議時張祥不在在電話中約定,張祥005/11/20日李士章通知才讓/11/20施工張祥005/11/22簽的李士章是本鎮村建辦主任)現主體以接近成功,本人不想留樓因太不合,對方就此條以起訴到法李相006/5/9日收到訴內容如下;民事訴狀原告;張祥,9659日生,漢族,射陽縣人,住通洋鎮通洋居委會七0被告;李相19669日生,漢族,射陽縣人,住通洋鎮通洋居委會七號訴訟請1,判令被告履行協議,建好樓梯供原告使2,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承擔.事實與理被告是鄰居關10日原,被告經協商達成協協議約金,被告在建房期間留一樓梯供原告使供原告上二樓平頂,其所有權歸被告所建好后由原告使用.協議被告出爾反爾,不遵守約特具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此致射陽縣人民法院具狀人;張祥4日請方案1李相手里的反訴證據只有一一,證明茲證00519日張祥與李相因建房鬧矛盾,李相因此停工,10日在我村建辦主恃下張祥與李相簽訂議書一李答應在其家建一樓梯供張祥使后李相恢復施特此證明通洋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加蓋公私章},5,10以此一份證據和協議不公平為由反訴勝敗幾方案2所建房屋的所有合法手繼都是我妻子她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反訴勝敗幾成清大家幫忙出主意,不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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