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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農網改造的需2月沁縣供電公司成立金具加工廠,工廠屬電力服務公性質為集體企楊建偉被全體職工選為金具廠廠有文.同時公司將工廠需要的機加工設備送到加工元的設備),并安排史寶偉(臨時到加工廠上班,同7月史因多次干私活并拿單位材料被楊當場發現,史與楊發生口角后于次日就沒來上班.一月后史來廠拿上工錢后就再沒來月史依仗他有人將楊個人告到法讓楊歸還由公司交給金具廠的設一審開庭后追加電力服務公司為被告后,服務公司和沁縣供電公司領導明確表示不應將設備交與可一審為了讓史能拿上設備,既不讓服務公司返也不讓金具廠返還,而判決讓楊個人交給史設備.因一審無視楊的證證言,證據,證件,判決不公,楊在月上訴至長治市中級人民法可中院既沒調查也沒開庭就靠主觀想像楊為個人承包企業而維持了原判.同10月執行了加工廠的設備.楊建偉只是金具廠的負責人,并非承包怎么就成了被由于的判如今史又將楊告到,要楊陪他的設備使用的損失4.4萬元,盡管楊拿出相關印營業執照.當時的憑公司的證明等),可由于上面的判決,還是判楊個人支付000我今天去長治人家說我要申訴是很難的要高院往下批,可我的金額太小一般地說是不批,或很我又沒關不知該怎么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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