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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審理過程我申請調查他的公積金余額,查到萬多,我要求分向交00元的費用,但我沒進行公積金保全,因為他起訴告我當時買房的中介公司侵害他的權利,所以我們的離婚案暫時中止審第二天他就把他名下的3萬多公積金都取走去公積金中心取款理由是用于歸還我個人婚前購買房子的按揭款,他提供了:1,他單位蓋章的公積金支取表.2,購房合同(我個人名3,銀行借款合同(我個人名4,銀行還款的明細帳我個人名5,我們的戶口本(因為當時少了戶口公積金中心打電話給我核實,問他是不是我的配我和公積金中心的工作人員我們正在打離婚官這是我們的共同財我不同意他提公積要是給他提了他肯定馬上轉移了,再說分居已經3銀行按揭都是我借錢在還,我和公積金工作人員說,他要提要我到他們也同意不給他提了.但今天我去公積金中心,他們說那天掛了電我先生就威脅公積金中心的工作人員我們夫妻之間的矛你們不要參與,你下班小心點.然后給我打電話的人就避開,另一個工作人員給他支取了,沒過幾分鐘他就從銀行把錢都提走了,提走的錢也根本沒用于還我的房產按我想問一:他這樣算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嗎2:他要是說把錢都花完了,還能認定3:我知道情況后馬上給打電話,說他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說他們以后會查明我擔心時間長了說不清楚了,我現在還能做什4:銀行在沒有我本人到場,沒有我的身份證的情況給我先生打印了我的銀行還款明細帳這是我的個人隱私,銀行是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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