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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律師您們好:事情是這樣的:前段時間我先生正打算換工作,有個朋友介紹說她認識的一個老板正好需要我先生這樣的做IT方面并且有工作經驗的人,而且很急的,馬上就要北京)。我們想反正是朋友介紹的不會有什么問題就去了。當時談好的工資是試用期稅后7000元,每周報銷上海,北京兩地的往返火車票00元。因為剛剛去北京想先看一下再當時并沒有簽定什么協議之類的東西。在這一個月期間,北京的工程進度并不順利但原因是上面資金的問題。后來的幾次每次從上海去北京找老板報銷車費,他總是老大不情愿的樣子。這時候我們就有點不放心了,想做完這個月就回上海算了。到發工資的時候了,這個老板遲遲不肯拿錢出來,一直找理由推脫。拖了一個星期,最后我先生很惱火就和他吵了一架。當晚,一起在北京的三個人(兩個員工一個老板)達成協議,先付工資的一部分也就000元,還有一部分要看接下來的一個星期項目談得到底怎么樣,談成了大家留在北京好好做,未發部分馬上補發。要是工程最終談不下來,那大家就回上海了,余下部分就到上海來付。當時他說這么做的目的是怕我先生拿了所有的該給的工資就不來了,那他北京的工程也就癱瘓了。、現在回上海已經一個星期了,這個老板一直沒再跟我們聯系過,我覺得這個事情我們吃虧就吃虧在當時太相信他,沒跟他簽定什么協議?,F在他還拖欠我們包括工資和報銷車費在內三千元左右。關鍵的一點是我們都沒有簽定什么合同,這樣也能申請仲裁嗎?和我先生同去的另一位可以算是證人吧,我們現在想拿回我們的勞動所得,有什么辦法嗎求助各位律師,請幫我想想辦法。這個人實在太可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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