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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于今6月通過仲裁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當初曾簽訂過保密協議,規定三內應當競業限在此期間支付5000/我查到寧波市有規補償款不得低于上平均薪/2.已于87日書面要求企業按寧波市規定支但今天接到公司來函只同意支付5000/他的理由是當初訂立合同是雙方自愿,是合法有效的.但我朋友當初不知道有寧波市有這樣的規可今天咨詢了勞動部門也說我朋友不知情不是理由,應按協議執行.請問,如果按公司保密協議的補償遠低于寧波市的規我朋友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要求企業按寧波市規定的支盼復!謝謝!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給我的適時回復,一并致下面的相關問也麻煩各位不吝賜關于仲裁,另請的律師收費是怎么算的,所謂標的是否就是最終的總額,不管是對方還是我方應付付的總額最多可進行幾次仲裁(已經有三次仲裁了,第一次解除了合同,第二次對方反訴要求賠償還未開第三次我方再仲裁要求解除競業限制還未開另外,我朋友是外省但原公司堅持要他本人每個月親自去領取.非常不方而且每次去了可以極有可能會受到人身攻或者每次去要上午拖到下今天拖到明天(以前正常上班領工資時也會如此)可這不屬于仲裁范有什么法律途徑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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