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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農村,有一家人,母親去世得早,父親在世的時候,向村里大隊申請蓋房,當時979大隊里直接讓他們在自留地里蓋房,但是當時沒有進行登記。現在,查不到自留地的資料和允許蓋房的相關資料。這個父親有三個孩子,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父親在世的時候,把在自留地里蓋得房給賣了,但是,簽賣的契約的是父親的大兒子。至現在為止,這個房一共倒了三手,父親已去世,大兒子也去世了。現在,剩下的兒子和女兒,還有大兒子的遺孀想把這地或者房收回請問:1、原告是不是現在在世的兒子、女兒,還有大兒子的遺孀和其子女、因賣給第一手的買家已找不到,最后的買家可不可以做被告?如果可以做被告,訴訟請求是什么?3、因自留地和房屋的資料均已無法查證,只有當地的村民可以作證,而且原告主張當時大隊是同意蓋房的話,自留地就已轉成了宅基地的性質,目前,原告只有村民的證言。這種證據在法庭上站得住腳嗎、起訴的時候,是主張收回宅基地,收回自留地,收回房屋,還是主張買賣合同無效、象這種案件,訴訟費如何計算、象這個案件,共同原告可以共同委托一個代理人嗎?先謝謝了!急盼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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