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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各位 這個協議和遺囑哪個有效?依據是什么?王某解放前有房產十一經過土改發了<土地房產gt;。王某與羅某結婚共有6個兒女,80王某死后家中只有羅某一人獨自生活。大兒子在外工作(全家系城鎮居民),未在家住。二兒子系本村農民,以自己名字劃撥了宅基地搬了出去。只有三兒子和一個上學的妹妹在和羅某在老宅里居住。85兄弟三人簽定一協議,約定:“母親生活由大兒和二兒子兩人共同管,老三不管,老宅的房產母親和其余兄弟三人平分,老宅的宅基地歸大兒子和三兒子,分給二兒子的房產在母親去世后三拆除,母親的個人房產兄弟三人平分。”有三個兒子的簽名和證人見證。分家時羅某在場,但沒有簽名和指印。羅某后來不同意這一協議,認為分的不公,并在87將老房的一半以自己的名字辦理房產證。并和女兒在老宅里居住。老三也把另一半辦在了自己名下,形成了兩個單獨的戶。2004羅某還在公證處了一份聲明:“說她不同意85的分約,也沒有在上面簽字”并在報紙上發表005因老二家里居住擁擠,羅某把老房拆除后,準備讓二兒子建房。,老大和老二兩人因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這時羅某重病纏身,考慮到自己時間也不長了,邊在去世前由律師見證立了一遺囑:“老三原占有的不變,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分為兩部分,前一半由二兒子繼承,后另一半給大兒子”。并聲明85的分約無效006羅某去世后,二兒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在法庭上,老大以有證人證明當時是在羅某的主持下分家的,還按協議對羅某進行了贍養,堅持協議有效。羅某無權立遺囑,并指出立遺囑的時候,房屋已拆除,處分土地無效。有以下幾點疑問、本案遺囑無效,85的分家協議哪個有效、本安房屋拆除后,老大、老二、女兒誰能獲得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女兒戶口和羅某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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