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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況是這樣的:我向仲裁申訴如下:1支付拖欠006-6-1~-7-31期間的工550元(已扣除保險部分)由于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拖欠工資、加班費和采暖補貼,已構成違約,本人要求返還繳納的違約金5000支付拖欠006-6006-7的加班費A元(155*1.5/小時支付拖欠006-6006-7的采暖補28元(依據《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5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本人經濟補償5550+A+228)*25%元我申訴的理由如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本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1-1~-12-31(合同約定有違約金5000本人006-6-26提出離職(因為公司在上個月無故扣了我部分工資并且一直以來公司都沒有對我的加班給予報,公司同意,但要求繳納違約金5000但本人認為公司此前的行為已經違約所有不想支但公司威脅必須先繳納違約金,才能發放-6006-7的工資,才能辦理離職手續,本人迫于壓力交納了5000元違約金,而在交納違約金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并不支付-6006-7的工所以本人向仲裁提起了以上的申訴.但是仲裁最后判決只支持其它3條都不予支持,并讓我支20元仲裁費20我想起訴,想要回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另外我在公司工作3曾加班多公司都沒有支付加班費,如果起訴是否可以要回的加班可否不像仲裁那樣0天時效的限制),我手中有公司統計的考勤記錄,可以說明自己的加班時我想問一下各位律我的起訴請求是否合理,有多大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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