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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是否可以要求財產分割”一題中,感謝各位律師提供的幫助,尤其是李晗飛律師分析得更周全。常說是“以事實為依據,用法律作準繩”。房產證是甲的,產權就是甲的,甲要乙搬出,乙就得搬出,因為乙侵權。那么乙的權益如何來維護呢?產權000福利分房后建立的,但乙有從1991就已入住的事實。甲請求組織上將乙調入其單位工作,按當時的政策,只有直系親屬才能調進。是甲將大侄子作為養子,乙作為養媳才得以調動的。戶口本上才有戶主甲,兒媳乙,孫女丙。戶口本也是法定文件,何況從1991到如今,甲和乙已有十多的事實收養關系。甲為要乙照料,單位分配讓乙和甲同住。福利分房時,單位也就保持了居住的現狀,沒進行另外調整。因為甲說不買房,讓乙以甲的名義買,出于親情和照料方便,乙也考慮不周(如果用乙的名義和工齡買,房價高些而已),才錯失了福利分房的機會,才會出現如今的訴訟。有說“可以主張居住權”;有說不是公房,不能“依法”享受“居住權”;那法官怎定呢?在本單位的很多老同志都認為乙對該房產至少有一半的產權,因為:1、乙是單位正式職工;2、甲自始至終也不可能一人占住三室一廳的套房、正因為有乙和丙的存在,福利分房時,按當時人口結構才能保持居住現狀;4、如果說甲是單身一人的話,盡管甲的職稱可以享受一定的面積,畢竟房源有限,只能調整到一室或二室的小面積房;5、單位也有很多家例子可以參考。也有法官說該房可以作為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分家拆產;有法官說這不是夫妻的共同房產不能進行分割。甲方將房產證交給了他的二侄子,并留有遺囑要將房產給二侄子,二侄子作為甲方代理,起訴乙方侵權,要乙方搬出該房,那么,這個案例該如何來訴訟呢?如何來理解“以事實為依據,用法律作準繩”呢?附原文:單位原規定,單身教職工不分配住套房的,直系親屬調入學校也不得另外要求分房。甲是退休單身教師,以前是和其他老師共住在一套三室房中,學校調整住房時其他老師搬走了,他說他想調親人來照料生活,暫時才沒搬出。于是甲請求組織上將大侄子之妻乙某,以養媳的身份,于1991月調進學校照料其生活,并不要求再另行分房,這樣就組成了一個家庭,戶主甲,兒媳乙,孫女丙,已經5。在福利分房時,甲說他老了,不買房,要乙以他的名義,買下了已經住著的三室房,雖是乙用自己的錢付的房款,但是以甲的工齡折算房價,房產證上填的是戶主甲的名字。后來甲卻又將一萬二千元購房款退給了乙,將房產證收回了。乙因為順便照料了一歲的孫子,甲以乙照料不周為由,不要乙的照料,將全部工資和房產證、并有遺囑都給了二侄子,說乙侵權,要將乙趕出家門。乙因為照料甲,十多來一直就住在這個房里,也是單位的正式職工,也退休了,財力和精力也都花在了這個家里,一家只有一個戶主,難道說甲可以用產權是他的,隨心所欲來將家中成員趕出家門嗎?請問乙是否可以要求財產分割?補充:在福利分房時,正因為有乙的存在,當時一家又有三代人的戶口,才得以維持原來居住的現狀將房分給甲的,并沒有另外分房給乙,乙也沒有享受租房補貼等其它福利了。就甲一人的戶口是不可能擁有這大面積的住房的。乙入住在前,甲的產權成立在后,事實就是這樣。那么乙該如何辦呢?老了生活卻沒有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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