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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告)于6日與被告就原甲方)坐落于青島市某房48.01平米出售給被乙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約中約定,該房屋總出讓價款為人民494478元,付款方式:(1)乙方于6日交付甲0萬元購房定金;(2)乙方于0日前付齊50%房款給甲方用于甲方解押;)乙方于月份辦完貸款時將剩余購房欠款50%劃入甲方賬戶。本案就遲延履行情況是這樣約定違約金的:“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價款或甲方不能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購房價款(3,494,478元)萬分之十的違約金。”實際付款情況是:0日前,乙方已將購房定金及首付款共75萬元給甲方付齊,同時,甲方也0060日配合乙方辦理完了該房屋過戶給乙方的所有手續。但是直到起訴之日(10日)乙方也未能支付剩余購房欠款人民幣1744478元給甲方。被告在辦理貸款時出現的異常行為:1有意拖延辦理貸款手續的時間:A9月初其夫妻雙方就應一同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被告說其*人出差我都說過,如果你*人選在周六或周日回我可以給報銷機票,因銀行辦貸人員我已做通工作可以加班辦被告沒有同意.B.9月初雖然張不幸出現意外交通事上臂骨折需住院治療,但這期間并不影響張與外界的溝通交我也說過,銀行辦貸人員可以隨時登門服被告沒有同意.2.有意選擇復雜程度大的貸款品種貸款品種-10期這不需提供單位報表等資被告不同而堅持辦1期這需要提供單位報表等資料,從而就增加了貸款的復雜程度.對房屋處置(出租)后再辦貸銀行一般都要求承租方承諾貸款人如違約銀行有權對房屋進行處置而承租方應隨時騰出房屋,如果承租人不予以承諾,銀行則不予貸款。這也增加了貸款可行性的變數.4.貸款額度不合理張堅持捆綁貸款,這樣確實可以增加貸款額,但也增加了貸款難度。原告想咨詢一下律1本案被告至今一直未辦出貸款是不是違是不是不可抗能否免責或不可歸除本人可以向被告收取欠款每逾期一日萬分之十的違約金能否收每逾期一日萬分之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保護的依據是什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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