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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4月份,我與某裝修公司的設計總監高某以個人形式簽訂了一份施工合房型是挑高的單身公寓,當時作為出租用,造價為三首付60%為第一期工程款,工期656月底全面完工,全套以包工包料形我因在外地工作無法監督工程進7月底高某才交代與之合作的包工頭挾一期工程款1跑了,其余6000他個人花費了,工程分毫未動!此時,高某已和先前所在裝修公司解8月初乘機返回廈門,追討60%預付但直29號高某家人才替之還清,并且拒絕繼續施工,目前工程只完成倒樓板和拆墻的工剩余工程量最少需40原本打算過的新房根本住不了月回來工作做不了后決定自己住現在高某家人干涉此事,賠償談不工程停滯.事情輪廓大概是這我和高某之間簽的合同大概有以下幾請各位律師以專業的角度幫我分析一謝謝.1.施工合同(這份是他擬的,上面有我與高某的簽沒有公司名稱,沒蓋章沒手印,沒有逾期賠償說明,只有以上提到的工程要2.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當時因我無法監工,我另外擬的這份協我擔心工程出現意外可以有一個依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工程必須達到的要求和效果,但也沒有逾期賠償的說雙方都簽字了,他作為乙方某某裝修公司的代表有標明公司名在協議的最后有這么一句話:本協議為施工合同不可分割之附施工合同中與本補充協議有相異之處,以本協議為準及可參照某某裝飾公司的施工合同條高某也給了我他當時所在公司的施工合同,但上面無任何簽名,逾期有說明按每天20元賠3.我們簽了一份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品牌\規格和工藝的附件.只有雙方簽名,但在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有提及嚴格按照此份材料及工藝施4.月中旬簽了賠償協主要是要求他0號之前把錢還清并賠償我一定損具體如下:1)逾期損失每天00元賠直到所有工程結束并交付驗收通過為最后的賠償截止日期來核算實際逾期的總天(原先合同施工期到60日就得交付驗收了)2)賠償業主8月回程的機票費用,以票面價1490元的70%,加上機建燃油103)賠償業主預付給監理公司的450元工程前期監理費(當時我請了監理公司監高某以私接工程利潤低為由,拒絕以這種方式合我也就作罷了)4)支付全套潔具,包括浴室和廚以及防盜門和全套燈具(當初高某承諾后因此事發生才以書面形式)以上賠償項目及工程款15000(當時已還3000)必須0日前全額付清,若以任何理由未付清結算款必通過法律途徑嚴懲并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五萬元,擔保人一并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所有款本協議經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受法律保以上就是所有憑證的具體內容.擔保人是第一次幫我做設計的薛高某是由他介紹給我的,他們之前是同薛某拒絕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所有款在協議上與擔保人的責任和賠償相關文字已在當時簽字之前劃掉因為當時高某不用手機,他們一起在廈門周邊地區給一家KTV工程做監我不能隨時找到高只有聯系薛某.這份協議上他們兩人都簽字并且我要求兩人把身份證號附上,還有高某的住宅電此外,高某的身份證原件也在我這.事情開始到高某家人付錢之前,都是我和高某交涉,雙方都不希望家人參與,這點我理解高而高某沒有在事情發生后一走了并且一直有工程在做,對我來說都還有希所以后來的幾個月我都在等待.到了12雙方都明白再不動房子將無法在過入住,我再也等不住高某在自己能力內又還了兩千給但工程依然不能動最后他無奈的告訴家但他家人態度強硬,只把剩余13000轉帳給我之后,明確表態不再繼續做工程,他家人提出逾期按每0元賠我堅00賠償的事一直談不攏.他們的依據就是原高某裝修公司的施工合但我們簽的是另一份合只有在補充協議的最后有提到可作為參另外所有的合同和協議高某都沒有,當初簽合同時,他說我有就可以了,他也萬萬沒想到事情演變成現在這樣.但在第二份協議因為是我臨時手寫的,所以也只有我一個人當時我帶了警察朋友一起去身份證也是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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