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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4月份,我與某裝修公司的設計總監高某以個人形式簽訂了一份施工合房型是挑高的單身公寓,當時作為出租用,造價為三首付60%為第一期工程款,工期656月底全面完工,全套以包工包料形我因在外地工作無法監督工程進7月底高某才交代與之合作的包工頭挾一期工程款1跑了,其余6000他個人花費了,工程分毫未動!此時,高某已和先前所在裝修公司解8月初乘機返回廈門,追討60%預付但直29號高某家人才替之還清,并且拒絕繼續施工,目前工程只完成倒樓板和拆墻的工剩余工程量最少需40原本打算過的新房根本住不了月回來工作做不了后決定自己住現在高某家人干涉此事,賠償談不工程停滯.月中旬我們簽了一份賠償協主要是要求他0號之前把錢還清并賠償我一定損具體如下:1)逾期損失每天00元賠直到所有工程結束并交付驗收通過為最后的賠償截止日期來核算實際逾期的總天)賠償業主8月回程的機票費用,以票面價1490元的70%,加上機建燃油103)賠償業主預付給監理公司的450元工程前期監理費4)支付全套潔具,包括浴室和廚以及防盜門和全套燈具以上賠償項目及工程款15000(當時已還3000)必須0日前全額付清,若以任何理由未付清結算款必通過法律途徑嚴懲并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五萬元,擔保人一并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所有款本協議經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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