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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4月份,我與某裝修公司的設計總監高某以個人形式簽訂了一份施工合房型是挑高的單身公寓,當時作為出租用,造價為三首付60%為第一期工程款,工期656月底全面完工,全套以包工包料形我因在外地工作無法監督工程進7月底高某才交代與之合作的包工頭挾一期工程款1跑了,其余6000他個人花費了,工程分毫未動!此時,高某已和先前所在裝修公司解8月初乘機返回廈門,追討60%預付但直29號高某家人才替之還清,并且拒絕繼續施工,目前工程只完成倒樓板和拆墻的工剩余工程量最少需40原本打算過的新房根本住不了月回來工作做不了后決定自己住現在高某家人干涉此事,賠償談不工程停滯.以下是我和高某簽的合1.施工合同(這份是他擬的,上面有我與高某的簽沒有公司名稱,沒蓋章沒手印,沒有逾期賠償說明,只有以上提到的工程要2.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當時因我無法監工,我另外擬的這份協我擔心工程出現意外可以有一個依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工程必須達到的要求和效果,但也沒有逾期賠償的說雙方都簽字了,他作為乙方某某裝修公司的代表有標明公司名在協議的最后有這么一句話:本協議為施工合同不可分割之附施工合同中與本補充協議有相異之處,以本協議為準及可參照某某裝飾公司的施工合同條高某也給了我他當時所在公司的施工合同,但上面無任何簽名,逾期有說明按每天20元賠我想請問各位律師,高某當時所在公司施工合同上的賠款說可以作為法院判決賠償數額的參考嗎高某公司的這份施工合同是在我和他簽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基礎合同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工程必須達到的要求和效高某公司的合同也只是在我和他簽的合同最后提及作為參照的,這樣是否高某公司的合同有效部分是在施工的工藝要求和效果上而不是賠償說還是高某公司的合同都有效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一感謝你們的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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