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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和另一公司有商業來往,我公司向對方提供原材因對方一直拖欠材料款,現起訴到,對方承認欠款,但把以前的支票存根拿出來,說是已經還了,具體情況如下:我公司起訴內容為自90月的欠款但在這期間有部分還款,實際為的欠款,現對方以這部分的還款支票存根為依據,說是在90月內所產生的欠款的還款而我公司現在能提供的證據是開具給對方的增值稅票憑證(包括以前的,對方已經抵扣且已經付款的)005月以后的送貨單(有對方簽字),因為以前交易貨款兩清后就沒有保留送貨單而只有增值稅票的憑證,而對方現在提出以對方簽收的送貨單為計算依據,而現在要求雙方補交證據,要對方出示以前所有的付款憑證,要我公司提供所有的送貨憑證,我想請教的是:1004月后因為對方拖欠貨款,我公司停止供應原材料,直到月對方還清欠款后數天才恢復供應,這后面的已付款和未付款的送貨單我都有保留并能提供,可以向請求不提供以前的送貨單嗎?理由是什么?2、以前開具給對方的增值稅票(對方已經抵扣,且已經付款的)是否可以作為對方收到貨的憑證?理由是什么?謝謝,希望盡快得到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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