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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套公房租賃權,是從85開始的,后來我父親想另外從單位分得一套新4把租賃權轉讓給了奶97奶奶去98我父親以奶奶的名義買下了這套房然后用不合法的手偽造獨子證其想法主要是房子一直是父親的不想要其他子女知道)辦理了房產轉讓到父親名下.今房子要拆我姑姑了解到了要求來奶奶的遺現在姑姑已經在申請撤消我父親的房產證.我想請問當時父親做法確實不正但是房子是奶奶去世以后買算不算遺如果我父親取消以前的買房手續,把私房轉變成公房,在由父親承組這一套公房使用權可以實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好象在就失效了它里面提到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是否還有法律效如果沒有效力是否還有其他法律條文規定象我父親這種情況辦理更名手續是否還會有其他法律問現在我就是想私房是我父親不合理手段得到的,但是那是奶奶去世后的私房產權,是否不應該算奶奶的合法財如果是撤消我父親產權那奶奶的產權證是否也應該撤消,那就回到公房問題那我父親是否可以依法承繼公房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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