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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甲方簽定了房屋租賃合租賃每個租賃期區間,約定為上付租違約責任是這樣規定的:乙方在租賃期內應交付的租金及水費、電費、取暖費、天然氣等各種費用逾期不交,視為乙方違約,自違約之日起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的租賃經營場及追繳未交部分的滯納金(按日千分之三計算同時乙方賠償給甲方相當于繼續經營三個月租金數額的違約今1日應交付1日至31日的租金,因營業情況不和甲方提出延期交甲方同意,后來否認有緩交的口頭承諾,但是我有雙方聯合促銷的協議證明雙方聯合促銷的期限是50日甲方強行鎖扣押乙方的全部財我和甲方協商解除合同不果,23日電報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同日起雙方都認為是自己行使解除我認為不是甲方行使解除權的理1.甲方不承認合.10實際解除,2.甲方承認.10撤出租賃場所,此后也沒有經營卻要求我承.10以后發生的各種費我行使解除權的理不管甲方是否承認有口頭承2.10還沒到合同約定的違約期限,我雖然沒按約的日期交但在合理的寬限期甲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甲方的鎖門\扣押財產的行為屬于單方撕毀協議的違約行為,我享有解除權并行使解除權.請問誰的主張有理請問哪個日期屬于違約期限請詳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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