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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今五一,我發現家旁邊的民政局有個很奇怪的現象,所以想向你請教一下。具體情況:以前在江門市XX,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手續辦妥以后要交9元,需到XX行交費后憑回執再領取結婚證。但是,現在,婚姻登記處的職員卻說:可到XX行或隔壁的XX部(離民政局不到兩米的小店鋪)繳交。在該職員口中所說的XX部,除收9元以外,還額外收元的手續費,合共15塊,而且并沒有提供任何發票,憑著服務部的一紙回執即可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問題:該XX部是不是民政局的內設或附屬機構——但是如果它是附屬機構,為什么不是在民政局大樓內部,兩者卻要分開;那它不是民政局的派出機構——如果它是派出機構,XX部的職員就是民政局的職員,為什么還要收元的手續費呢?如果兩者它都不是,為什么此XX部開出的回執有效力度等同于XX行開出的回執???據悉,開辦XX部的人是民政局的員工,只需在他那里交了9元錢,他便開一張回執,證明你已經交了費。按理說,一個普通店鋪的老板所開的收據,不予肯定才是,而民政局卻承認此回執。請問:民政局與服務部的這種關系是否違反了國家的規章制度,如果有違反,又是哪些相關制度?如果我想投訴這種情況的話,投訴到哪些機構會得到解決呢?還望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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