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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掛靠一公司在外承包工程,做到主體完工業主要求我按合同先墊付后期裝修工程款,我因為沒有這么多的資金墊,所以要求結由業主在找人來做,業主當時是同但在工程附屬品的折價上雙方沒有達成一后我掛靠的公司發一通知給業同意按合同執公司經理打電話給我說資金問題由他和我一同處因我跟業主關系還可以,復工后又從業主那借出一些款,由業主監督購買材料及付工人工但不到一個月,公司又派一個負責人到工在我不在工地的時候向所有的管理人員及工人宣布我不是這個公司的人,這個工地不是我的,是公司的,以后一切由于他說了他們當時也發了一份函到業解除了我一切的權力,后期工作由派的人負責,但公司卻沒有跟我結算我所做的工程也不發函給我,最后還是業主告要我不要管工地上的事由于單方面的解除了我的權造成我無法償還我解除權力前我所欠的材料及人工工(1)請問既然公司解除了我的所有權又不跟我結算我的工程是不是公司已默認承擔我的債務.(2)等工程完工后,公司又于劃走的材料款,來告我職務侵,同時受到5天的關押,是通過取保后審出來.取保后審的單是這樣寫涉及經濟證據不足"(3)公司不在事發地立也不在公司所在地立案,而是到不屬于管轄的公安機關立而這個案件不屬于該公安機關區域管跨區接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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