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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法律咨詢,內容如下:甲方于2017年4月份開私家車帶領執行庭執法人員要帶走乙方,(此前乙方不間斷償還甲方債務)后我開車追至烏拉特中期,呼勒斯太食堂與甲方協商,看能否等秋后付與甲方部分債務(地里收入后)甲方不同意,于是約定我做擔保人,擔保金額為5萬元。(經執法人員詢問乙方地里收入支出不留生活費的情況所能支付)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3萬元,2018年4月30日付2萬。執法人員記錄在案,由我簽字。因乙方在上述日期無力償還甲方債務,后把土地承包于我(3年十萬元)代付甲方。我付款甲方后,甲方讓我秋后繼續準備錢,我說我以付清所擔保5萬元,怎么還準備錢?甲方才告知我,我所擔保是25萬元。以上述還款日期以此類推。此前執行庭,執法人員記錄在案時未和我說明我所擔負多少債務,只告訴我12月30日前還3萬,年后4月30日前還2萬。如果還不上用我財產抵債。(此25萬元未核實情況,只是甲方單方面說欠25萬元)在此之前乙方像甲方借款時把房屋,土地都抵押給甲方,經法院認證。執法人員在不清楚甲乙雙方的債務情況之下給我記錄25萬元的債務,又沒有和我說明我所需擔負多少債務,我能否提起訴訟?申請取消后續擔保?像哪級法院訴訟?此案:無傳票,無開庭審理,執法人員是公安哪就為公安插手經濟案件,執法人員不是公安,哪就是無公安插手案件。甲方拿房屋,土地抵押合同,開私家車帶執法人員執行。
聲明:事后甲乙雙方通過電話溝通,欠款金額為22萬元,加利息為23萬元。與上述25萬元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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