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0 | | 經驗:76681 | | 發帖:8924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
我在桂林XX,6?8日晨被盜,丟失筆記本電?SONY相機,移動硬盤及現?000?發現被盜后報?從監控錄相上?小偷??7日住我對面房間的,小偷入住酒店時未登記,小偷是用銀行行卡開的我房間?丟失物品及現金約2萬多,且電腦內有重要資?是我加班工作3個月的資?報案記錄上沒給寫關于資料,酒店也只暫時給了1000?,我當時房門鎖?保險也上?小偷從門進入,我丟失物品有出的記錄明天酒店說到,然后賠我在?000元,讓我簽個協議,我明天該簽這個協議嗎,我是否要請律師直接訴訟,如果訴訟結果大約會如何,要多久的時間還有我看到有這樣的案例告知義務不能讓賓館免責廣州XXA認為,賓館有義務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也就是說,對于B財產被盜,賓館方面無論如何都應該負責。對賓館方面“貴重物品需要寄存,否則概不負責”的說法,A認為,這是不對的。如果說XX尚可以理解,那“概不負責”就真是不負責任的說法了!因為其違背了雙方因住宿而形成的服務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也對此“聲明”作出了專門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A進一步解釋,之所以說“貴重物品需要寄存”尚可以理解,是因為其目的也是保護旅客財產的安全,是在通過更加有保障的方法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雖不至于使賓館免責,但旅客同樣要擔負財物保管不善的責任。賓館無權讓旅客提供證明“但問題是,貴重物品和隨身攜帶物品重疊了,”A說,“就寄存而言,這兩者顯然有矛盾。”的確,筆記本電腦和手機不能說不貴重,但出差的人能將這兩件常用的東西拿到總臺寄存嗎?一般都不會!人們一般都將現金隨身攜帶,但B出門時很匆忙沒有隨身攜帶,也不可能隨身攜帶。那現金算不算是“貴重物品”?A認為,“隨身攜帶”不能作狹義理解,不一定要放在身上才叫隨身攜帶,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現金顯然屬于隨身攜帶之物,無需寄存,賓館應該對其被盜進行賠償。另外,A還糾正了賓館“要求B提供相關證明”的說法。他認為,只有公安機關的詢問和法庭(如果進入司法程序的話)才能有這樣的要求,賓館方面根本沒有這樣的權力。這類案件可比嗎
[ 回復|追問 重慶律師·沙坪壩區律師] |
| ·找律師?法律咨詢?上中法網!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