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0 | | 經驗:76681 | | 發帖:8924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
請問原來退出的那個股東簽字證明我是職務行為,這個證據有效?我原來是在江西某房地產公司上?工資只有幾百?我負責房產開發商部分(如一樓的衛生間的蹲盆,PVC管道?采購業務,即采購時我去聯系,并簽我的?然后供應商自己去和開發商公司結帳,可一后這個房地產開發公司股東發生內?散伙?原來是三個人合伙?他們三人是親戚關?,后來一個股東退?而我正是這個股東請來,原來這個股東請來?后面接手的都辭退?我也沒在那上班了.本來他們散伙時都說好了第一期工程的未接的帳,歸接手的人處?可是接手的股東在本地黑白兩道都吃得開,接手?他對第一期工程未接的工程材料款一律不予理?因此很多土建等承包商和材料商都去告他,可他在當地很有勢?說政府也奈何不了?自然告他的人更是拿不到錢,很多人因做這個工程而虧了幾萬甚至幾十萬,而我原來簦單的那個材料供應商自然也沒領到錢結到帳,現在這個材料商因是我簦的?要我付他的材料款,而我當時只是代表這個公司去購材料款的,我并不是承包?只是跑腿的而已,請問這筆材料款該我負責嗎如果他告我的?我能勝訴?
[ 回復|追問 浙江律師·金華律師] |
| ·找律師?法律咨詢?上中法網!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