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866718 | | 經驗:318302 | | 發帖:5115 | | 注冊:1997年2月2日 |
|
事實情況一: 2019年6月2日原告南京壹進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簽訂了總價款567395元銷售合同;
我作為原告方南京壹進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河南區域銷售負責人,為了拓展新區域的銷售市場,應公司的管理規定要求,在鄭州星峰的法人趙永星的個人保證擔保書上簽了字,進行擔保, 在這個過程中我屬于此項目銷售非利益有關方,目的第一是應為公司規定要求,目的二是為了公司加快新區域的業務拓展;
事實情況二: 在此銷售合同中明文規定了鄭州星峰貨物使用客戶為平頂山紀委,地址平頂山市新華區市政大樓,聯系人
且在6月14日趙永星發送了其與平頂山紀委的部分合同,并已于同日發給了公司;由于趙永星聲稱與平頂山紀委的合同由涉密內容,所以將蓋章部分傳送發了過來;
事實情況三: 期間我一直催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還款,10月22日通過114查詢撥打了平頂山紀委的座機電話,表示不認識趙永星,也否定了平頂山紀委與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有任何合作關系,并告知平頂山紀律檢查委員會沒有任何采購項目,更沒有和趙永星和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有過合作關系。
分析如下
1、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兩司的銷售合同,明顯是鄭州星峰法人趙永星為了騙取貨款,同時偽造了平頂山紀委的xx公章,編造的擁有欺詐貨款的銷售合同;由此擔保合同無效;
(趙永星最初計劃購買50多萬的硬件設備及230萬的軟件,由于公司覺得金額較大,只履行了567395的硬件合同。合作期間趙永星不斷表達自己和市xx合作貨多少項目,公司成立十多年安全可靠之類的)
2、 經查詢(企查查app)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有一份2019年9月24日發布的民事裁定書,此份裁定的裁定日期為2019年5月29日;裁定結果為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和趙永星本人及其他8人已經被裁定財產保全2194859.81元。由此分析在此裁定發生在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與我司合同簽訂之前,2019年5月29日房屋已經被保全,6月2日還是將金水區南陽路206號18號樓4單元6層東戶房屋抵押給公司,并注明享有優先受償。其目的明顯為欺詐行為;
由此作為擔保人,被告,我的目的是為了公司拓展新區域業務是正常的工作職責,但是無能力在事前調查清楚鄭州星峰科貿有限公司的蓄意違法行為,由此深陷于此法律糾紛中,深感無力與憂愁,在此過程中我就是受害人,在事情發生后,公司已經對于我的工作失誤,予以了降職降薪的處分,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實際的情況,保護的權益;
以上是2019年12月17日開庭的答辯狀,中途公司不停地跟我溝通起初讓我承擔責任說公司姚總個人掏錢幫我還錢,我覺得不應該歸我還也沒有好意思得罪對方。后期讓我自己離職,我覺得案件沒有處理完,離職的不明不白會影響到我今后的工作,這幾天又打電話說要以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開除我,開除的話可能我以后只有轉行了,希望我個人自己離職。
要求:1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是詐騙,自己是受害者。希望把公司起訴的經濟糾紛轉換成詐騙案把自己的責任擺脫掉。
2公司用人不符合勞動法,不簽勞動合同,私自降薪降職,不給報銷差旅費,公司運營需要員工做擔保,責任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公司有法務部門出事前完全可以避免。需要挽回個人名譽和利益。
聯系電話
[ 回復|追問 江蘇律師·南京律師] |
| ·找律師?法律咨詢?上中法網!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