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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你們好!我是遼寧朝陽市龍城區海龍街道八里堡村五組9號村民,我叫吳振明,身份證號:211302195602143212用事實說話,我是在2006年6月19日,在遼寧朝陽市xx門前,被遼寧朝陽遼na077號警車給我撞傷,事故發生后該車逃逸,好心人打電話報警,120車給我接到朝陽市中心醫院治療,醫院多次給我檢查出傷病,清清楚楚寫在病歷上,該給我治愈的,右胸鎖關節脫位,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朝陽市中心醫院為了給省錢,又依仗朝陽有人,是讓我告他都不給我治,【我是農民】我在遼寧朝陽市中心醫院住了234天院,我們連給我治療傷病的主治醫生都沒有見過,經治醫生連看都沒看過我的實際傷病情,也沒有給我治療過,30天讓出院,40天不出院,是又罵又打又讓告他都不給我治療,又過一個多月后,又給我檢查出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還是不給我治療.找醫院是一不看二不查,【依仗律師是原朝陽市雙塔區院長,朝陽市中級審判委員會副院長級別法官的夫人】,是偽造病歷,偽造我簽字讓我告.【告】.遼寧省朝陽市中心醫院院長任國成和朝陽市雙塔區一審劉曉菲法官,再審谷長久,中級一審張樹平法官,王文彥法官,李春兆法官,再審王文彥法官李春兆法官等法官,是強強連合,以強欺弱,沒次開庭,走形式一樣.全聽醫院一方面的.也不查事實.我先拿出來的病歷和醫院拿的病歷頁數不一樣,同一頁都不一樣,主治醫生都不查房,我是6月19日檢查出傷病住院,醫院7月10日偽造我簽字,9月2日才給我檢查出來的傷病,醫院不給我治,遼寧朝陽,法官都認定我簽字,同意保守治療.7月10日到9月2日50多天,,我在二b,也不可能在沒有檢查出傷病之前,就提前50多天簽字同意保守治療?我們提出的證據,法官是一個都不查.醫療訴訟,法官就是不讓做醫療跡鑒定,也不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判案,專讓做筆記鑒定?在遼寧朝陽,法官就是法人錢權就是理,法官有權,遼寧朝陽市中心醫院有人,有錢,我告不了,到現在我是:信訪局讓我找,讓我找紀監委,紀監委讓我找信訪局,信訪局讓我找,我找了一圈。個個推諉扯皮,我向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2020年6月28日15點20分。106575123680,發給一個信息是這樣的【遼寧】吳振明您好!你的來信我單位己辦結,感謝您的信任。到現在我也不知道那個發的?怎么給我辦理的。有沒有說法?求助領導給問問是遼寧那個給辦理的?是不是又作假,又在欺騙上級,欺騙百姓今只有求助領導關注。
今實在沒有辦法,實在受不起疼痛只罪,在遼寧朝陽,我是治治不了,告告不了,今只有求助領導好心人給我指點那家醫院能治療,右胸鎖關節脫位左尺神經損傷,右臂叢神經損傷,我只求能給我治療吃飯不疼我就萬分趕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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