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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你們好!
我是遼寧朝陽市龍城區海龍街道八里堡村五組9號村民,我叫吳振明,身份證號:211302195602143212
用事實說話,遼寧朝陽警車給我撞傷,好心人打電話報警,120車給我接到朝陽市中心醫院治療,醫院多次給我檢查出傷病,清清楚楚寫在病歷上,該給我治愈的,右胸鎖關節脫位,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朝陽市中心醫院為了給省錢,又依仗朝陽有人,是讓我告他都不給我治,我在遼寧朝陽市中心醫院住了234天院,我們連給我治療傷病的主治醫生都沒有見過,經治醫生連看都沒看過我的實際傷病情,也沒有給我治療過,30天讓出院,40天不出院,是又罵又打又讓告他都不給我治療,又過一個多月后,又給我檢查出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還是不給我治療.找醫院是一不看二不查,【依仗律師是原朝陽市雙塔區院長,朝陽市中級副院長級別法官的夫人】,是偽造病歷,偽造我簽字讓我告.【告】.遼寧省朝陽市中心醫院院長任國成和遼寧朝陽法官,是強強連合,以強欺弱,全聽醫院一方面的.也不查事實.我先拿出來的病歷和醫院拿的病歷頁數不一樣,同一頁都不一樣,主治醫生都不查房,我是6月19日檢查出傷病住院,醫院7月10日偽造我簽字,9月2日才給我檢查出來的傷病,醫院不給我治,遼寧朝陽,法官都認定我簽字,同意保守治療.7月10日到9月2日50多天,,醫院沒有過錯,合情合理嗎?這樣的法官判案還有公平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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