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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民事裁定書
(2020)蘇07民轄終10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付秀蘭、女、1980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2980020222,族,住廣東省廉江市石角鎮田頭村4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寧工業城康緣路58號。
法定代表人:肖偉,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劉付秀蘭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2020)蘇0791民初66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劉付秀蘭上訴稱,請求撇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人民審理。事實和理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由于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確,是在湛江市,而且湛江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本案的勞動仲裁,本案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人民審理。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管轄。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工資支付和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問題引起民事訴訟,一審即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劉付秀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港江市赤塊區人民審理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以上是裁決書。
現在家人想知道劉付秀蘭被關在哪里?可否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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