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0 | | 經驗:318302 | | 發帖:4870 | | 注冊:1997年2月2日 |
|
你好,
我是一個臺灣人, 2008/10/6 到東莞石碣一個臺資廠上班(大陸獨資公司), 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上班一年多以后, 因為新冠肺炎原因, 公司在2020/1/30 通知我延后一周到石碣工廠上班, 后來又通知延后一個月上班, 接著又通知因為要隔離 14 天, 要我暫緩上班, 其實工廠在2020/3月就恢復正常運作, 我等了 2 個月, 我向公司申請在 2020/4/10 返回石碣工廠上班, 公司以買機票需要董事長批準為理由, 要我等通知。
在2020/5月公司黃璐珈副總又電話通知, 因為新冠肺炎需要隔離14天的原因, 希望以資遣方式要我離職, 我沒同意, 我回復可以等疫情稍緩后再到大陸工廠上班,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經緩和, 已可以打疫苗, 我在 2021/4 月初又向公司申請返回大陸工廠上班, 被公司拒絕, 請問我可以透過貴律師, 向公司提起勞動訴訟, 維護個人的權益嗎 ?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用及賠償嗎?。
聯系電話
[ 回復|追問 廣東律師·東莞律師] |
| ·找律師?法律咨詢?上中法網!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