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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6年6月19日,被遼寧朝陽法院遼na077號警車給我撞傷,好心人打電話報警,120車給我接到朝陽市中心醫院治療,醫院多次給我檢查出傷病,清清楚楚寫在病歷上,該給我治愈的,右胸鎖關節脫位,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朝陽市中心醫院為了給朝陽省錢,又依仗遼寧朝陽有人,是讓我告他都不給我治療,【我是農民】我在遼寧朝陽市中心醫院住了234天院,我們連給我治療傷病的主治醫生都沒有見過,經治醫生連看都沒看過我的實際傷病情,也沒有給我治療過,30天讓出院,40天不出院,是又罵又打又讓告他都不給我治療,又過一個多月后,又給我檢查出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還是不給我治療.找醫院是一不看二不查,【依仗律師是原朝陽市雙塔區院長,朝陽市中級審判委員會副院長級別法官的夫人】,是偽造病歷,偽造我簽字讓我告.【告】我先拿出來的病歷和醫院拿的病歷頁數不一樣,同一頁都不一樣,主治醫生都不查房,我是6月19日檢查出傷病住院,醫院7月10日偽造我簽字,9月2日才給我檢查出來的傷病,醫院不給我治療遼寧朝陽法院法官都認定我簽字同意保守治療醫院沒有過錯合情合理合法嗎?公平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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