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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醫求助不求錢只求領導好心人給我指點
我是在2006年6月19日晚上,在朝陽市原xx門前,被朝陽法院警車給我撞傷,好心人打電話報警,我蘇醒過來后,120車給我接到朝陽市中心醫院治療,醫院多次給我檢查出傷病,清清楚楚寫在病歷上,該給我治愈的,右胸鎖關節脫位,左尺神經損傷等傷病,朝陽市中心醫院為了給法院省錢,又依仗法院有人,【律師是原朝陽市雙塔區法院院長朝陽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級別的夫人】是讓我告他都不給我治療【合】朝陽市中心醫院院長任國成和朝陽市雙塔區一審劉曉菲法官,再審谷長久,朝陽市中級法院張樹平王文彥李春兆,再審王文彥李春兆等法官,是強強連合,以強欺弱 。沒次開庭走形式一樣,全聽醫院一方面的,也不查事實。我在朝陽市中心醫院住了234天院,我們連給我治療傷病的主治醫生都沒有見過, 我先拿出來的病歷和醫院拿的病歷頁數不一樣,同一頁都不一樣,我是6月19日檢查出傷病住院,醫院7月10日偽造我簽字,9月2日才給我檢查出來的傷病,醫院還不給我治,遼寧朝陽法院法官都認定我簽字,同意保守治療. 醫院沒有過錯。合情合理合法嗎?7月10日到9月2日50多天?我們提出的證據,法官是一個都不查,全聽醫院一方面的,這樣的法院法官判案,還有公平公正嗎?
醫療訴訟,法官從一審到再審,什么都不查,法官就是專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判案,就是不用醫療損害責任法判案。醫療訴訟,法官為什么專讓做筆跡鑒定?就是不讓做醫療鑒定?筆跡鑒定能造假,醫療鑒定做不了假,所以王文彥李春兆等法官,是專讓做筆跡鑒定,就是不讓做醫療鑒定。我是農民,在不懂醫,在不懂法,也不可能在沒查出來傷病之前,我就提前50多天給醫院簽字同意保守治療?在朝陽法院法官就是法,人錢權就是理,法官有權,朝陽市中心醫院有人有錢,我是農民。我告不了,今實在沒有辦法。實在受不起疼痛只罪,只有求助領導好心人給我指點,那家醫院能治右胸鎖關節脫位和左尺神經損傷,我指求能給我治療吃飯不疼我就萬分趕謝。求助人朝陽市龍城區海龍街道八里堡村吳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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