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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29歲時在招遠市人民醫院跌入采光溝內,導致腰椎骨折脊髓損傷左下肢癱瘓三級傷殘,性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自控,2003年與人民醫院打人身損害賠償官司,法院認定醫院負主要責任,判賠性功能喪失精神損害賠償兩萬元,二十年的傷殘生活補助96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父母兒子三人共計33600元,按百分之七十判賠,當時因心力交瘁無力上訴接受了判決結果,此后至今二十年間,我于2007年與妻子離婚,至今未再婚,母親在我受傷致殘時遭受刺激嚴重抑郁,住院十余次,最終于2020年6月上吊自xx。我的身體方面,受傷骨折的腰椎處近年來出現失穩 椎軸不正及椎間盤病變,每日只能躺臥,坐立站立就疼,因神經源膀胱只能憋氣排尿,現已造成膀胱脊梁化改變,膀胱憩室輸尿管擴張,前列腺鈣化等系列泌尿系病變,未來各病變會加重及產生新的病變,左腿嚴重萎縮,股骨頭疼痛,因神經受損導致腸蠕動功能缺失,導致長年嚴重便秘,每次大便均需灌腸,痛苦不堪。致殘后對我的家庭造成毀滅性打擊,對我的身體造成嚴重摧殘,未來會產生較大的治療費用,再考慮到貨幣嚴重貶值,當年的判賠嚴重不公正,希望能重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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