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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和單位2007年起簽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好像五年一續簽,
2015年的時候公司部分單位口頭放假待崗,然后是給的最低生活費和交社保,然后因為公司資金問題,后來沒有最低生活費,光交社保,但是從2014-2019年的社保沒有交,這期間還包括生二胎發工資的一段時間,期間特殊工種電焊證復證考試都參加了,然后19年年底通知去上班,
上了一個月請假來日本探親,2020年1月開始疫情,然后一直續假的,上月八月份通知我兩個月內不去上班就解除合同,但是飛機票不好定,然后說讓我把這兩年的個人保險交還回去,后來中和了一下走協商,保險我不用還了,賠償也不給我了,然后幫助我領失業金,
問題是期間斷交的保險,現在鄒城的2020年7月開始政策沒有勞動仲裁書不允許補交,
我走勞動仲裁都需要準備什么資料?就是證據怎么收集…勞動合同只在單位人力資源檔案室保管,2019年底辭職的同事離職前社保是補齊的,然后現在還在一直放假的同事也是五年保險斷交2020年一月開始續交的一直到現在,我現在這種情況好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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