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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6日11點左右,原告需求查漏,網上查到被告公司, 與被告公司溝通后,被告告知故障為防水漏水,可防水補漏,安排常州本地人員施工,下午常州本地人員聯系上原告,告知防水補漏灌膠,只收取膠水費用,無上門及人工費用,其中詢問膠水為何種膠水,施工方回答h-81,膠水單價為85元/斤及125元/斤,原告詢問膠水差異,施工方告知85元/斤能夠保證5-10年,125元/斤能夠保證20-30年,并告知總價需根據使用前后重量差進行計算,原告詢問需要多少膠水,施工人員表示無法估計總需求,期間未提醒原告簽訂任何形式合同,灌膠前施工方使用電子秤稱量兩桶膠水xx重量為95.39斤,灌膠完成后稱xx重20.37斤,共用去75.02斤,共計9377.5元人民幣,施工人員最后收取9200元人民幣,也未向原告提供發票。通過投訴無錫12315調查后顯示,無錫尋源節水技術有限公司實際經營地并非注冊地,而常州施工方并非該公司人員,為三無人員。
1.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起訴無錫尋源節水技術有限公司消費欺詐么?
2.起訴消費欺詐后,可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請三倍賠償?
3.起訴書的事實和根據應該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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