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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詢一下:我租別人的房子今年6月20日到期。在今年4月8日中午,出現地漏下水不暢的情況,我與房東取得聯系,他要求我自行修理。下午我聯系疏通公司前來疏通,但是1小時候疏通未果,疏通人員要求撬開座便器進行維修,因為現有座便器底座有裂紋,故撬開必定會破壞座便器,需要更換新座便器,當即與房東聯系,他不同意撬開維修。工人返回,管道未疏通。后多次與房東聯系,手機關機。當天晚上再次取得聯系,說由于工作繁忙下周盡量抽時間過來維修,我與其說明要盡快修理,因為座便器已不好使用。周五晚上一夜未使用衛生間,周六早晨,在確保家中沒有水的情況下,離開房子。周日晚上9點回到出租屋,發現家中客廳房間漫的全部都是臭水,估計是樓上用水,從衛生間地漏漫上來的。在清理了一些水后,聯系房東要求其趕緊處理,但是其不予理睬,中途掛我電話,說人在外地,不管。無奈之下,只能先將水清理完畢。第二天一早繼續請疏通管道的人來疏通,其說是主管道堵塞,最終疏通好。但是樓下也因為漏水而產生損失。現在房東要求我賠償樓下損失,并且維修費也不付。請問是否合理?我還有一個月的房屋押金在他那,在房中其他設施為損壞的情況下,押金不退還,是應該報警還是如何處理?58.212.2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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