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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合同編號: 2011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企業資質證書號: *** 法定代表人: *** 郵政編碼: 332000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郵政編碼: 332500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機構: X 注冊地址: X 營業執照注冊號: X 法定代表人: X 郵政編碼: X 聯系電話: X 買受人: 【本人】 姓名: XXX 國籍: 中國 【身份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湖口縣 郵政編碼: 332500,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X 國籍: 中國 地址: X 郵政編碼: X 聯系電話: 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湖口縣臺山新區臺山大道、編號為湖掛2009-19號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3604292009B00126-1。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75933.33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10年9月16日至2080年9月16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海正明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360429201000011,施工許可證號為360429201008080101。 X。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湖口縣房地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1006。 X。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房屋坐落:湖口縣臺山新區臺山大道X棟X1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屬框架,層高為2.8米,建筑層數地上6層,地下0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 封閉式 。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111.69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0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0.00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出賣人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依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可以調整商品房的幢號、單元號、房號,但應告之買受人。。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0000元,總金額(人民幣)零千零百XXX萬X千X百X拾X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X元,總金額(人民幣)X千X百X拾X萬X千X百X拾X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X千X百X拾X萬X千X百X拾X元整。 4、X。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1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該商品房合同約定面積為暫測面積,最終以房管部門測繪的實際面積為準,由此導致的面積差異部分雙方應按產權登記面積多退少補。; (2)X; (3)X; (4)X。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X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3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X。 2、分期付款: X。 3、其他方式: X。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4(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X。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2011年12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X。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遭遇非技術所能解決的問題,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3、X。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3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4(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X。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X; (3)X; (4)X; (5)X; (6)X; (7)X。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X。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買受人未付清應付款或違約金,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適當順延至款項付清后。2、自本買賣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日起商品房毀損,滅失的風險及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概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X。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2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出賣人賠償裝飾設備差價。 3、X。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排水:交房時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到達使用條件; 2、給水:交房時出賣人提供臨時用水交付后三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3、供電:交房時出賣人提供臨時用電交付后三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4、小區內綠化安防設施等在小區整體交付時可以正常使用; 5、X。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整改方案; 2、X; 3、X。 第十五條 關于房屋預告登記的約定。 房屋預告登記雙方同意按下列第1項處理: 1、預購商品房未設定抵押的,可由雙方共同申請房屋預告登記。 2、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須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之日起X日內, 由雙方共同申請房屋預告登記。 第十六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X%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率%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X。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X。 第十八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全體共有人享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歸全體共有人享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屬于出賣人;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屬于出賣人; 5、X 6、X。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X。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湖口縣房地產管理局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壹份,買受人壹份,房管局壹份,銀行壹份,其他壹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網上簽約之日起10日內,由出賣人向湖口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 】 (簽章) 年 月 日 簽于 年 月 日 簽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圖片無法插入?!123.183.213.145
[回復/補充 江西律師·九江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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