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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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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于2025年1月21日入院上海xx區肺科醫院,經做檢查確診右肺惡性腫瘤丶鱗癌,預約26日做化療,26日準備化療前開始發熱導致未做化療,于26日晚間吃藥控制體溫準備27日做化療,27日化療期間也有發燒癥狀,化療前后均未打消炎類藥品消炎,27日做完化療在發熱期間出院,出院時未明確告知風險x口頭或書面x,患者于28日持續發熱加咳嗽癥狀加劇,于該醫院急診就診,檢查后掛水消炎,然后出院,急診處告知隔日x29日x再來復診繼續掛水,29日清晨開始突發咳血,撥打120急救,于5點50左右離世,死亡原因為嗆血窒息,疑似為腫瘤血管破裂導致嗆血窒息x具體未做x<br> <br><br> <br><br> <br>患者有發燒等情形,醫生護士說發燒有緩解沒有啥影響要求我們辦理出院x醫院讓所有患者出院,沒有考慮患者本身實際情況是否需要繼續住院治療或者觀察x出院也沒有告知我們有什么危險,出院時體溫還在37度多,我們出院后出現吐血最終身故的嚴重后果,我們家屬接受不了,我們認為醫院沒有盡到醫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患者病情未盡到妥善治療的責任,對患者出院會出現病情變化應盡的義務,導致患者死亡的嚴重后果。我們的訴求要求醫院給我們家屬說明為什么一直對我們反饋患者的各種癥狀都說沒有什么問題,要求我們出院時也沒有說患者有什么危險情況,最終我們患者卻出現死亡這么嚴重的后果,我們要求醫院對這起醫療事故醫院要承擔的責任告知我們家屬,醫院需要給我們家屬一個明確的說法。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我們家屬進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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