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100 |
| 發帖:8699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
我曾經是副科級公務員,因私自費出國留學,2001年9月跟x本溪市溪湖x組織部簽訂了停薪留職協議,協議要求保留我公務員身份和行政級別15個月,自我出國之日算起。逾期未歸按自動放棄公務員身份予以除名。由于多種原因我沒有按期回國報到,也沒有互相聯系過,溪湖x組織部于2003年12月31日,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單方面以停薪留職協議為依據,對我的公務員身份進行除名,溪湖x組織部沒有把除名說明書面通知我本人,也沒有登報和郵寄給我,把我的干部人事檔案轉入溪湖區人才服務中心保管,我直到2025年4月10日因為要辦理公務員提前退休事宜,需要查閱檔案,才知道我被溪湖x組織部除名了。請以專業律師的角度,幫我分析以下問題:1、2001年公務員是否能夠簽訂停薪留職協議?2、池峰沒有按期返回溪湖x組織部報到,溪湖x組織部是否有權單方面對公務員予以開除?3、開除公務員難道只依據雙方的停薪留職協議條款嗎?4、2003年對公務員除名應該經過哪些法定組織程序,除名這個術語是公務員辭退的法定用語嗎?5、哪一級組織能夠對公務員予以除名?6、辭退或除名公務員是否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7、如果停薪留職協議違法,溪湖x組織部該如何給我賠償?8、如果溪湖x組織部以停薪留職協議條款單方面開除我是違法的,我是否可以主張恢復副科級公務員身份?9、因為溪湖x組織部停薪留職協議違法、開除我違法、沒有書面通知我違法,我是否可以主張2001年9月至恢復副科級公務員身份之日的工資按同期同職級公務員標準補發?10、我是否可以主張2001年至恢復副科級公務員身份之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同期同職級公務員的標準補交?
[ 回復|追問 遼寧律師·本溪律師] |
| ·暫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