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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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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委:由于我被告于2023年4月工地受傷后沒有給原告給予撫養費,期間被告要求將原告的戶口遷到自己名下,對方不同意,只是一直索要撫養費,于是受傷后停止了撫養費。前段時間x2025年5月8日x孩子母親去當地村委會請求村里調解,希望村里調解被告支付撫養費,但調解未果,于是2025年8月12日對方就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補上2014年1月1日至2025年至7月31日的撫養費,直至滿18歲,但是受傷之前的撫養費已經按照雙方的約定給清了,轉賬記錄可以查,因為撫養費用以及撫養權都是雙方的口頭協議,所以也不知道他們到底約定的是多少,調出2014年到2023年的轉賬記錄,大概是一個月600-700左右,所以說按照他們的約定這期間已經給了,但是訴訟請求中說還有剩下的沒給,這一部分金額目前不清楚是如何計算的。<br> <br>要求:根據現有的資料以及經濟條件適當將金額下調,以滿足后續的生活需求,另外就是撫養小的就應該贍養老的,所以后面被告因為受傷嚴重動了手術現在已經恢復的差不多了,估計馬上就要住院取鋼板了,那么這期間對他的照顧原告應該負責,以及最終的后事原告也應該盡義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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