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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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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我駕駛雅迪電動車在王城大橋上由南至北上班途中,在橋上非機動車道上,遇右前側山地自行車突然向左變道x避讓我倆更前方駛來的逆行改裝電動三輪車x,我避讓不及,電動車右側碰撞自行車尾,自行車主匍匐倒地。我隨即靠邊停車,及時查看現場情況,并撥打120和110。三輪車有所減速遲疑后依舊駛離現場,我來不及攔他。但巧合的是,在我等待警車來的時候,三輪車又原路返回,再次路過時,我請求警察驅車攔截,在橋頭將其攔下。<br> <br>   潛在的法理上的理虧點:1交警說我的是電摩,屬于機動車,單應遵守非機動車行駛規則x黃色牌照x,應該有駕駛證,說我是無證駕駛。2交警說非機動車是單行道,不允許超車,因此不存在自行車向左變道侵占我路權一說x我超車的問題x,但問題是 這起事故存在逆向駛來的電動三輪3因此,交警又說了,電動三輪屬于無接觸,必須查監控才能確定有無因果關系。事發監控是王城大橋全覽,能模糊地看到,三車交匯后,我和自行車隨即停止,我覺得是能判斷出有因果關系的。<br> <br>   后續:被通知去交警大隊兩次,第一次三方未見面,各自寫書面事故經過。第二次電話上通知去最終認責并協商,結果到交警大隊 傷者一家三口正在給交警口頭陳述事故經過,交警在電腦上記錄,傷者堅稱她是正常行駛并無向左轉向x1不符合現場事實:三輪車逆行,自行車如果不向左轉向 將相撞;2我的電動車右前側碰撞痕跡和缺損x我不是閉眼騎車 直直撞上x。不了了之,讓我回去,我不知道他把我和三輪車主交來干嘛。<br> <br>   交警在這期間態度有轉變,第一次見面后我打電話,交警在電話中說,“傷者很難纏,期間總去交警大隊,還要陪護費,我覺得她的傷夠不上陪護費。x多處挫傷、腿部縫針x”他覺得三輪車應該占大責。第二次見面后,偏信傷者陳詞“在路中間正常向前行駛,并未變道”,并強調三輪無接觸,又說我應該占大責。且態度十分蠻橫和強硬,我但凡提出疑問或做出解釋,他就大聲“你在教我規矩嗎?”不聽我的解釋,重復傷者的陳詞x偏信x。<br> <br>  我的疑問1:我覺得交警一開始是在和稀泥,后來為了盡快解決事情,單方面給我施壓。x三輪車是環衛工、自行車一家不好惹x;<br> <br>  我的訴求1:希望爭取交警定責的空間,不受欺負<br> <br>   我的疑問2:第二次去大隊,我詢問傷者費用,她說無法確認x忙著給交警訴苦和單方面陳詞,施壓?x,要等腿拆線再拍片,確認韌帶是否損傷,是否需要手術。x我擔心她有貓膩,打十級傷殘的主意x。<br> <br>   我的訴求2:如何確認她是否病例造假?以及一些完全沒必要的檢查或與事故無關的檢查的支出如何避免算在我身上?賠償金合理性如何判斷?<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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