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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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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臺灣省的居民.先生1993年大陸開放臺商進入大陸經商餐與哈爾濱及珠海廣交會.當時主辦單位安排每位臺商每人一位公關小姐陪同.先生是從事美國的貿易商.她看上我先生是賺美元的就緊抓不放她也知道我們是有婚姻的.先生相對回臺的次數變少.我因要照顧公婆.小孩.還要上班賺錢貼補家用無法分身去叮嚀他日復一日在2023年回臺因腹部腫瘤回開刀細心照顧下恢復後又再入大陸.在我們得直覺他是好先生好爸爸.殊不知在大陸又成立一個家雖不能結婚可是女人圖他財產趕快懷孕生一子用道德綁架準回臺.2024年11月舊病復發再回臺開刀經過14小時搶救及醫生和我細心的照顧下住院兩個月.因要繳交費用打手機微信我才看到大陸的家庭當時我心痛道極點.我們婚姻53年居然與小三同居30年並育一子.請解決原生三代家庭.他不想處理利用我去超市買紙尿布不在家.自己揹著背包從家裡逃走了拉黑全家手機搞失蹤.在找步道人之下我報公安局此人已失蹤經海基會再文海協會在大陸協尋.至今已過一年兩個月我在去年至大陸告小三侵害配偶全及精神賠償已起訴至5月20日將開庭先生打電話要求我撤告願意匯生活費補償.他已失去信任我因家需要生活費維持.請問我可以用合議庭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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