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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處理交通肇事的事故流程,應當為: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詢問當事人、證人;事故檢驗、鑒定。
而我們的情況卻是:19日五點被撞身亡,肇事人沒有被拘留,而是逍遙法外,20日上午在家屬的提醒下,交警才通知法醫當天下午作尸檢,21日才通知家屬開始作筆錄,而肇事方卻還沒有作過筆錄,交警事故堪察并沒有尋找目擊證人調查事發情況,就連街對面具有攝像功能的加油站,都沒有去進行事故了解,就開始劃分責任了。
事發地為成都市彭州縣,一輛行駛在大件路的中型四個輪的超載超速貨車,在快車道向慢車道變道超車的瞬間,撞向了一輛電動車,至電動車人當場斃命;而貨車在撞人之后猛向右側轉方向,最后撞斷了三根電線樁般粗的樹子,再飛向3米遠撞倒一堵圍墻后側翻于溝。交警鑒定結果說:無法確定對方是否超載,因為超載貨物散落一地,貨車嚴重變形,無法過稱;也無法確定對方是否超速,因為貨車在現場根本沒有剎車痕跡,貨車司機說只有60碼的速度,交警也表示默認。交警在第三天才通知我們作事故筆錄,我們在作筆錄的同時,問交警肇事者有沒有作筆錄,回答是沒有,按流程是要先對我們作筆錄,然后再對肇事者作筆錄;事發后的第九天,交警通知我們領取事故鑒定書,鑒定書上面也沒有確定貨車是否有超載超速的說明,只是對車輛損傷作了說明而已,我們再次問交警,貨車司機有沒有來作筆錄,交警說已經作了筆錄了,我們要求看一下筆錄,交警說不行,對方貨車司機要求保密;過了大概十分鐘的樣子,貨車司機來到了現場,大概幾分鐘的對話后,司機同意我們看當時的筆錄,而交警卻顯得不太情愿,找了幾分鐘后交警要求看筆錄的人不能復印筆錄,不能對筆錄進行拍照,我們同意后才把筆錄找出來給我們看了,筆錄的最后一段話寫了這樣一句:問:你是否要對以上口供保密?答:不需要。
很明顯,相關部門對肇事方有包庇嫌疑,而肇事車主,在當地有濃厚背景,資產雄厚,其關系足以動搖證據。
關于事故責任劃分的問題,肇事司機在家屬的強大心理攻擊下,已表示自己當時在和車上的乘客聊天,行駛能見度只有十幾米的時候撞到了電動車,并表示愿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交警突然說,不是你想承擔全部責任就能承擔全部責任要我們警方鑒定了事故才能劃分責任,而你們騎電動車的責任也不小,因為電動車最后是倒在快慢車道之間的,不排除你們電動車在快車道上行駛,而交警卻也拿不出證據說明當時電動車行駛人究竟是在慢車道還是快車道。
請各位有經驗的人給點建議,現在我們受害方應該如何維權,如何進行下一步???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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