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刑訴法修改的若干重要問題》一文中提出了兩個重要問題,即對“逮捕不通知家屬的除外條款”和“加強秘密技術偵察條款”的反對意見,引起了網上的激烈討論。絕大多數學者和網民堅定支持我的限制觀點,有的學者和媒體人則認為這些規定有必要,相反是對原法條的一種限制。這個問題是一個國家人權界線的重大問題,如果入法將產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響,認真探討非常有必要。為厘清真相表明觀點,我再作進一步的深入解釋。
關于秘密逮捕、拘留條款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兩點:
其一,將原第六十四條的“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改成了第八十四條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其二,將原第七十一條的“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改成了第九十二條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這是為秘密逮捕提供合法依據。
首先,本次立法,在“密捕”問題上,是擴大立法而不是限制。原刑訴法實際執行中,對于拘留、逮捕,是全部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家屬的。對于沒有通知的一些案件,都作為違法執法進行查處和輿論譴責。目前在進行的一些政治性案件、宗教性案件、紀委查辦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告知案件,是作為一種違法現象在進行規制的。因為這一抽象的“除外”條款,并沒有具體的東西進行指明,沒有一個公安、安全、檢察機關,能夠說明哪個案件可以不通知家屬,因此只能都進行通知。而現在如果作出列舉的規定,不但列舉的幾類案會出現“完全不通知”,實踐中還會對“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無法通知”等三個概念進行擴大解釋。特別是“無法通知”這一條,完全可以適用到所有的流竄犯罪和異地犯罪。而像浙江省的流動人口犯罪,已高達60%。如果這三種現象可以不通知,中國將會出現大量的逮捕、拘留人員秘密失蹤的現象,后果將極其嚴重。
其次,家屬知情權是所有嫌疑人權利保護的基礎,是律師介入幫助的前提,如果允許秘密逮捕,將出現委托人和監護人缺失。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將得不到家屬的關護,沒有辦法聘請法律幫助律師,見不到律師,得不到律師的法律幫助,這是對《律師法》的反動。明顯是一種倒退。
第三,秘密逮捕在法制健全的國家是不能允許的。“密捕”是現代法治國家嚴格禁止的。如果一個國家出現大量的秘密逮捕,那么這個國家已經進入了非常態,政權都已經到了岌岌可危的階段。不論什么罪名,逮捕前為了抓獲需要,進行偵查,都是必須的。但到案后必須告訴其家人和法定監護人。因為公權力進行的國家行為,是公開執法行為,不同于非法的社會組織行為。如果允許密捕,就會導致實際上秘密失蹤。家屬無法判斷,自己的親人是被罪犯綁架了,還是被暗x了。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懼慌。客觀后果上把國家公權行為,同社會犯罪行為相混淆。
第四,秘密逮捕入法,將嚴重損害中國國際形象。刑訴法修改中“逮捕不通知家屬的除外條款”體現的是一種非常短視的、有害的立法觀念。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06年6月29日第1/1號決議,通過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現在已經有94個國家簽署。中國雖然還沒有批準加入,但是如果現在的立法,都出現這樣的條款,顯然會損害中國的國際人權形象。不論什么性質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須24小時內及時通知家屬和監護人。對于集團犯罪,破案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通知家屬的同時,要求其嚴格保密,否則可以追究其泄密、包庇的責任,而不能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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