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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倉庫有批貨要運出來.貨車司機說途經一涵洞過矮.不能正常通過.
后來他提出是否能挖掉一點路面.我一看路面不屬于公共路段.旁邊沒看到什么警示標志,而且施工量也不是很大. 只要把路上的水泥層挖掉就行.而且也有挖掘機司機來現場勘查過說沒問題,所以我就同意了.
后來司機找來挖掘機指揮操作.無意把路下一條輸油管打破.我們當即打110. 警察到現場跟我們說這是自來水管道.讓我們找自來水公司來修理.我就打電話給自來水公司. 自來水公司員工90分鐘左右到達,確認不是自來水,是油.我們立刻打119報警.后來119 110 安監局 搶修隊都到現場處理.第二天機場工作人員跟我說10天內要賠償40萬,然后我被取保候審
現在有幾個問題
1.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就是漏油和搶修人工之類的.其他沒有什么損失.這樣能構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2.警察的處理失誤是否也有責任.
3.機場工作人員在未出示任何工作證明和書面的賠償條款清單的情況下就要我打40萬到他們公司賬戶是否合理
4.我查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說輸油管道一般必須埋在地下80厘米以上.像這種只有10厘米左右的輸油管道.而且標識牌也不明顯,在路邊樹叢,不自己找根本找不到的情況下,管道埋設者是否有責任
5.對我所做的取保候審的做法是否合理
6.貨車司機和挖掘機司機是否有責任.請分析下主次要責任.
210.72.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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