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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農民,我有60畝村里的機動地,06年我和乙方私自簽訂一份合同,以每年1萬元的租金包給乙方,動遷時候不管動多少給我1百萬,剩下給他,他就在地上栽了7 8 千平的葡萄苗并在葡萄苗上邊蓋了冷棚,可是來年也就是07我向他要租金他說沒錢,他不給錢這地也就由我自己 經營 管理,他也沒來 也沒管 。之后我也在地上建了冷棚和暖棚,一直都是我自己管理,我父親還在地里居住《看護》2010年8月動遷,一共動了3萬多平的冷棚和暖棚,《他的冷棚都是我修護的》動了266萬4,這時候他來找我說;給他1百萬他把合同給我,我們萬兩清,我同意了,錢是分兩次負的,第一次是10月10號在盛京銀行給他70萬,在合同背面寫的協議,《是他朋友寫的》剩下的30萬在2010年11月20號前給清 如不給清再給2萬元利,還注明地上物不許乙方在動用,在動用視為盜竊 ,等到11月20號給他30萬的時候合同也就給了我,可是12月份我意外的接到了東陵區棋盤山的傳票,這時候我才知道給我的合同是假的,他拿真合同告了我,在庭審時,我對原告提出的有違事實真相的主張提出質疑,但主審法官《金凱東》指著我,讓我 閉嘴 。當我提出原告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他們既沒有付給租金,也沒有對承包的土地進行實際使用,更沒有對該項土地進行實質性的管理》已經構成了棄租違約,既然這樣,原合同已經失去它應有的法律效力。可是金凱東說是“與本案無關”我當挺對該份假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并認定此行為構成惡意欺詐,金凱東沒讓我閉嘴,可是對方律師說假合同是他們偽造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我給他們1百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金凱東提出我方證據不足《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證明》需要補充證據。2011年3月3日審理的案件,我4號到村委會開取證明,5號6號是周六周日,我7號早上把證明送到,可是不僅沒人看我的證明,而且還給了判決書,判決結果是付給原告66萬4,就這樣,我輸掉了這場官司,不僅要再給他們66萬4,還白白浪費了我幾年的辛苦。作為一個主審法官,他在法庭上的行為和言詞,嚴重有違一個法官應該具有的道德和公平,公正,無私,無畏的心里,他對原告的故意袒護,偏向使我含冤敗訴并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請問我能不能投訴法官《金凱東》到什么部門投訴 ?
175.160.4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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