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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衡陽縣,樟木鄉人, 我父母生了三個女兒, 現在都已結婚. 我和二姐的戶口, 還有小孩的戶口都在樟木鄉. 我的丈夫原來也是衡陽縣,石市鄉人, 讀完書之后,戶口遷到貴州一家國企, 但沒有多久就下崗了. 當時決定不再回貴州, 所以結婚證和準生證都是在衡陽縣辦的.由于當時沒有地方接受他的戶口, 所以他的戶口留在貴州,因為人不在那里生活, 也不準備去貴州 而我的戶口一直保留在老家.但是村里其它人對此特別反對, 并強制回收我和我姐的土地,小孩也沒有土地分配. 請問:
1.結婚的婦女,戶口一定要隨著丈夫嗎? 像我丈夫的戶口, 是集體戶口,我可以隨便跟隨嗎?
2. 如果戶口,可以繼續登記在娘家, 村里面的土地我是否還可以繼續承包?村里面的其它人員是否可以強制回收我的土地?
3. 我的子女, 是否可以分得土地呢?
4. 他們強制回收我和我姐的土地是否合法?
5. 如果不合法, 我應該怎樣維護我的權力?203.198.1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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