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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母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生兩子,伯伯和我父親,祖父和父親做瓦工,上世紀六十年代蓋了三間瓦房和三間草房,因伯伯只是種地糊口又是孤身一人.就分了一間草房給他住.1988年爺爺去世,1991年我父親去世.奶奶由我們提供生活來源.我是奶奶唯一的孫女,是獨子.2004年七十多歲的伯伯進了鄉敬老院,九十多歲的奶奶完全由我們贍養送終2005年.伯伯2007年在敬老院去世,后事都是我們在敬老院料理的.當時,敬老院院長騙我們說,以后如遇拆遷,他們敬老院不來拿一根草一個棍兒.但是現在拆遷了,伯伯的房屋產權三十多方所有補償全讓鄉政府拿走.奶奶還有兩間未倒的老瓦房五十多個方被偷拆后,幾經周折才給了我二十幾個方的補償,因沒產權證,1984年的房屋產權登記上只在爺爺的名下記了二十多個方,還有三十多個方誤記在伯伯名下.也就是說伯伯名下記了兩筆,共六十七點幾個方.但目前這誤記在伯伯名下的三十多方既未給我繼承,又沒給敬老院.只是說由政府收回.請問這誤記在伯伯名下的方應該給我繼承嗎?另外,伯伯自己的三十多方房產原是爺爺分給他住的,應該由我繼承還是敬老院拿走?121.23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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