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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1990年,宅基地糾紛,三兄弟(ABC),大哥(A)二十年前到深圳包車創業, 進村買了半塊地(市郊,村委分農戶集體用地,申請后可建房,當時買地要求必需是深戶,A沒有這個條件,只能找一個親戚(深戶)代辦,再轉到A名下(有合約說明),因沒多少錢只能與一合伴買半塊地),當時沒足夠錢建房子,只好起早貪黑邊賺錢邊建房,父母見況來了8000塊,直到房子主體框架(有樑沒墻)建好,父母以來錢建房為由(之前沒說明來錢是要分房,A以為是父母支持兒子建房),要求A分三樓以及四樓給BC,以幫助BC置業結婚。因此A不愿意分房與父母大吵,當時鄰居,包工頭(建框架還欠下3萬工錢),A的叔叔(母親的兄弟),哥哥(妻子的哥)都知道,了解實情(叔叔,哥哥也勸說來8000要二層樓不合理,不于支持),父母不同意,到處去鬧(找包工頭要扣下房產證,找A吵架...),最后迫于無奈,在父母言語被迫之下(A本著贍養父母以及自己是長子照顧弟弟等等心軟),寫了一張合約內容:每層樓房主體框架由父母定價為2萬5,三,四樓分BC所有,父母來8000,BC各占4000,B再來8000,于下債務BC各自承擔還A。二十年期間,BC各自裝修房子以及多次以各種理由還錢A(包括A女兒入院花費, BC搬走后出租的由A收房租,加裝水電費,已返清A的債務(B=13000,C=21000)),2012 年,現在父母相繼善終,B從商,有兩套房(結婚后,岳父的宅基地合建后分兩層)出租,現依然住在三樓,C從政,某地方正局長,早已搬進花園,四樓出租,A年邁退修多病,見二十多年已盡了責任(照顧父母,弟弟情況也好)致此致終A不同意分房子于BC被迫寫下合約,房子是A所建,應該屬于A所有要求收回房子過退修生活。多次協商,BC以當年合約為由房子是三兄弟出資合建,欠的25000已付清,房子以及土地使用權明確是屬于他們共同所有的不同意歸還,致于當年房子外的公共裝修費以及到現在的維修費(樓梯,公共墻,大門,電線等等)愿意現在以當年的價格算清還 A。目前為此,地的所屬使用權(屬于當年代辦的親戚,有合約說明已轉給A使用),樓的所有權屬于A(政府部門的登記是屬于A所有當年沒去辦變更,以及房子藍本所屬A)。
請問:A要采用什么方式合情合理合法收回房子合適,詳細說明,謝謝?113.88.104.6
[回復/補充 廣東律師·深圳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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